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1、居民。对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类纳税人负有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纳税义务。同时对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得税。所称“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了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非居民是指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和没有户籍的中国公民。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类纳税人只就其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客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义务人的各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所得税率:1、对有稳定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一级税率为45%。每月所得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最低税率是5%,一级税率是35%。其他7项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为20%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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