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注意处罚的额度)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1)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
纳税人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扣缴义务人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轻一些。 |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刑事处罚
(1)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
(1)界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
①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②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③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①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②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③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骗税行为及处罚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构成犯罪的
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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