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考核标准。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0分,累计达125分以上,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
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3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5学分。
2、参加全省继续医学或中医药教育公共课程必修课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印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具体科目要求如下:
(1)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及药学专业人员参加《山东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增补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2012版)》学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以上人员不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人员参加《中医经典远程培训项目——黄帝内经》学习,中药人员参加《中药房人才建设暨中药材炮制特色技术培训》学习,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参加《中医护理科建设暨特色护理经验培训》学习。
查看详情: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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