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考核办法

副标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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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考核办法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或录入。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地点、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统一使用IC卡管理。


(三)学分登记、年度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医|学教育网整理,每年将登记证(或IC卡)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者不予登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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