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项目审核和认可

副标题: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项目审核和认可

时间:2023-11-19 14:44: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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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主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就申办项目的名称、时间、教学对象、人数、内容和形式、考核和拟授学分数、项目负责人等内容,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秘书处申报,经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报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列为下一年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二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各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内容,于每年底至次年初在有关媒体公布,供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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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项目审核和认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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