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库-2017年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及答案4

副标题:2017年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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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也不履行裁决义务。基于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1998年l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是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
请问:(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2.某甲与某乙(女)结婚五个月后,乙怀孕,某甲病故。当时,甲、乙共有财产18000元。某甲之父丙提出与乙平分。乙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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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
1.(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不应受理,因为李某已丧失对县公安局行政罚款的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本案中李某在1997年12月8日接到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到1999年1月10日才提出复议请求,显然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市公安局不应再受理他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同时,李某也丧失了对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合法的,市公安局应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2.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本案中,甲的遗产为9000元。根据《继承法》关于胎儿的有关规定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乙与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应为胎儿保留第一继承权的份额,这样9000元分为三份,每份3000元。丙、乙各继承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为其保留的3000元由乙和丙平分。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后死之,为其保留的3000元,由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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