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高分突破测试题及答案2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高分突破测试题及答案2

时间:2023-09-03 12:47: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31 我国的景明公司与美国的艾特公司常年合作国际贸易生意。两公司签订有一长期贸易合作合同,该合同舰定,双方若因合同纠纷涉诉,适用美国法律来懈决。后景明公司以艾特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请问应由谁证明美国法律的内容?

  A. 由我国法院依职权查明美国法的内容

  B. 由当事人证啪美国法的内容

  C. 既可以由我帼法院依职权查明也可由当事人证明美国法的内容

  D. 由外国驻我旧使领馆证明美国法的内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约定是适用美国法,故应由当事人证明其内容,B项当选。

  32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B.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C.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

  D.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6条第3款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国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又该法 第47条第l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可知,C项错误,当选。

  33 某村民欲利用本村土地开办一家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应如何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A. 与村委会订立土地使用合同取得本村土地使用权

  B. 申请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C. 利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

  D. 依法经人民政府审批,将需要使用的本村土地征收为国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建设,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几个例外,即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题中某村民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属于上述3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解决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用于建设用途,故D项正确。

  34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 该法典体现了“个人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B. 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C. 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D. 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故选项A正确。 《法国民法典》虽然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但也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故选项B正确。

  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故选项C正确。在法制,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应当选D。

  35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l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 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 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 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 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健全完善立法是首要要求,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其中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问法于民”改变了过去我国专家立法、领导立法的不透明过程,从立法的程序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人民的不同要求都能被 吸纳进法律规定之中,是立法为民的体现,也增强了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因此B正确。A项错误。C涉及的是“执法”,尽管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但与本题的题干没有关系。D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指的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个 机关内部的不同组织问权力的相互制约与监督。本题的题干原本就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也不选D。故本题答案为B。

  36 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D.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包括由于运输工具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题选择不属于平安险承包范围的选项,D项当选。

  37 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订购了一套大型挖掘设备,合同规定将该设备拆分为零件,并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组装及使用。这种情况下,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A. 我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

  B. 我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

  C. 我方有权将该批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

  D. 我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3条的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故D当选。

  3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 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 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A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后才遵循的指导思想,而不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坚持的,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即是我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的理论前提。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的实践基础就是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是选非题,故答案为A。

  39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 《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 《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位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海牙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对迟延交付免责,但是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加以规定,《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修改,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予以规定。故本题A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汉堡规则》彻底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更倾向于货主的利益,在《汉堡规则》第5条第2款中对迟延交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约定,未能在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构成迟延交付。《汉堡规则》对确立迟延交付这一独立的法律制度起了决定作用。本题C的表述不完整,《汉堡规则》对于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均定义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6条第l款第2项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部分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应付运费总额。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海商法》的制订过程中,货方代表竭力主张采用“汉堡规则”的做法,而船方代表则竭力主张采用“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最后《海商法》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内容的原则,对迟延交付及承运人责任做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可以看出该规定从某种程度来说是船货双方利益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是国际通行做法的突破。因此,我国《海商法》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且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40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 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

  B. 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

  C. 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

  D. 孙法官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要求。A选项中高法官的做法正确,法院给予嘉奖正确。B选项中黄法官的司法建议,作用显著,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正确。《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还没有到撤职的程度,故C项做法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孙法官带自己同学参加法院聚会,导致其同学向聚会时认识的法官行贿,却不是孙法官介绍的受贿,因此,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是正确的。本题只有C项符合题意,应选。

  4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 环境权

  B. 平等权

  C. 出版自由

  D. 受教育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宪法》第l章“总纲”中的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宪法》的该条规定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责,但并没有直接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平等权由《宪法》第33条规定,选项C出版自由由《宪法》第35条规定,选项D受教育权由《宪法》第46条规定。故选项BCD都正确。

  42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B. 某村民户籍在甲村,但在乙村居住半年,其可以参加甲村的村委会选举,但不得参加乙村的村委会选举

  C. 选举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D. 本村1/5以上村民或者l/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故A错误。所谓村民是指:(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l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故某村民户籍在甲村,符合第2个条件,可以参加甲村的村委会选举,但对于乙村来说,其在乙村只居住半年,不符合第3个条件,不得参加乙村的村委会选举,故B正确。选举村委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故C错误。罢免村委会成员。由本村l/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故D错误。

  43 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环境标准分为:(1)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2)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联系:(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涵: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程序: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见环境质量标准并不是包含国家和地方两种,地方标准只是对国家环境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作出规定,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补充关系。所以 A项错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严的标准而不是不得制定地方标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所以BD项错误。C符合法律的规定。

  44 依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重庆市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

  B. 云南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

  C. 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对《宪法》第62条、第 89条、第107条进行整理如下:(1)下列机关有权建置行政区域: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 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基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D项正确。 ②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 ③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乡、民族乡、镇的 建置。重庆市是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有批准其下乡镇建置的权力,故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A项正确。(2)下列机关 有权决定行政区域的划分:①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 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的区域划分,但不决定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因为这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故C项错 误。⑦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区域划分。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省政府对乡镇有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故B项是正确的。

  45 某村民想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自住,向村干部咨询有关法规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村干部甲: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B. 村干部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要不占用农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C. 村干部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若须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D. 村干部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能使用村内空闲地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A项正确。

  46 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由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最早提出来的

  B. 凡是以文字或者文件形式体现出来的宪法就是成亵宪法

  C. 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都是钦定宪法

  D. 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构成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最早由英国宪法学者J.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正确答案为D项。

  47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l

  A. 国家副主席

  B. 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C. 人民法院副院长

  D. 国务院副总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故选项D正确。

  根据《宪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根据《宪法》第62条第6项、第67 条第l0项的规定,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人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1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副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任免。故选项A、B、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48 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 中国法

  B. 甲国法

  C. 乙国法

  D. 丙国法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例中,该公民侨居于甲国,去乙国只是作短暂旅行,所以其经常居住地仍应为甲国,因此有关该公民的动产的法定继承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应当适用甲国法,8为正确选项。故本题答案选B。

  49 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Incoterms@2010)纽约。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喷不低于70%。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 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 67%。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因此开证银行再次拒收。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元付款的义务?

  A. 开证银行无付款义务、

  B. 开证银行有付款义务

  C. 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付款

  D. 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保证付款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虽然后来受益人补交了单据,但由于已过有效期,因此银行有权拒收,所以此时银行无付款义务,A项当选。

  50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B。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利益的维护。因此,法在本质上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公共意志。故选项A错误。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

  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因此,B选项正确。

  法最终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尽管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对法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因此,选项C错误。

  法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物质生活条件具有客观性,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高分突破测试题及答案2.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teI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