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非北京生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自主培训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有关高等学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京卫人字〔2012〕17号),完善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自主培训人员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非北京生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自主培训人员(以下简称“非京自培人员”)进京落户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原则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培训合格的非京自培人员,在办理进京落户工作中要坚持总量控制、专业对口、择优引进、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引进单位范围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
三、引进非京自培人员所需条件
(一)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人员应为应届毕业生;
(二)符合毕业当年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条件;
(三)按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取得合格证书当年被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接收并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五)非京自培人员毕业后须将个人档案存放至原户籍人才服务机构,户口保留在原籍。
四、引进渠道及流程
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当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控制数内引进非京自培人员,参照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渠道办理,办理流程、时限及落户时间与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整体工作进度一致。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0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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