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真题]2018年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五篇】

副标题:2018年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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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第二篇】

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 概述(选、简)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演变和发展:(选择)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 “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第三篇】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选、简、案)※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 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2)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

  (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第四篇】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选、简、案)※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著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法保护范围。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伯尔尼公约》授权各成员国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逐步确立发展的。
  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1、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3、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如软件可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不可分割,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

  2、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 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人享有:

  1、人身权: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开发者身份权):表明开发者身分的权利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字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该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时限120天审查)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前者不具备合法条件,不能得到保护。后者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共有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由于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得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财产权和发表权不受法律保护,精神权利仍保)。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第五篇】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选、简、案)※

  一、著作权内容概述: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三、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复制方式:一为手工复制;二为机械复制。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

  5、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

  9、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

  10、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

  (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

  (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3)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取得著作权的几种制度):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制度。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须是有权取得该国著作权的“合格人”。

  2、注册取得制度: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又称注册主义。《世界版权公约》虽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著》对“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在国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的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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