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泉港区区长]2020年福建泉州泉港区秋季小学招生意见

副标题:2020年福建泉州泉港区秋季小学招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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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中心小学、区直小学、相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管理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0〕12号)《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教初〔2020〕6号)等法律政策精神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泉港区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秋季泉港区小学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招生原则


  1.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

  2.统筹全区一年级新生学位资源,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

  3.坚持“两一致”原则。“两一致”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同属片区房产户籍并实际入住。实际入住指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水电消费清单,接受入户调查核实。

  4.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寄宿制学校的,经市、区教育局批准,按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

招生对象


  (一)区直小学

  依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小学划片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港教综〔2015〕88号)开展招生。户籍和实际居住(住房有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招生政策要求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片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二)镇属小学

  1.镇(街道)属小学(完小)按就近入学原则,在本村小学或到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入学,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2.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并公布相关小学名单。流动人口在当地具有“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随迁子女报名就读公办小学的,在父母居住地及务工镇(街道)辖区内申请入读该区域公办小学。

  申请入读的条件是:申请就读的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居住地及务工地“两证”须达到1年及1年以上(即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前),且目前仍在该区居住、务工或经商。

  按照2019年秋季招生预告,从2021年秋季起,“两证”签发时间均需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即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

  各小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坚持以居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

  (三)民办小学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小学开展招生工作,确保自2020年秋起所有民办小学都按基本流程落实。

  1.核定招生范围和计划。区教育局要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原则上招收本区域内学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小学,其寄宿条件要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发〔2007〕113号)文件要求,由区教育局实地核查住宿条件,并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区域内学位供求等情况,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范围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2.报名对象要求。(1)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2)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3)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

  3.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区教育局建立民办小学招生报名信息化管理平台(网址http://202.101.122.82:82),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本区内所有的民办小学(包括九年一贯制)均纳入区教育局的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统一管理。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招生报名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填报志愿。学生原则上只能报1所民办小学,同时应向所属服务区公办学校报名。

  4.电脑派位和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招生报名信息管理平台”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分批次电脑派位录取。第一批次:单列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由区教育局审核,照顾人数直接从学校招生计划数中扣除,其余报名对象均须按规定参加电脑派位录取。民办学校照顾对象包括:①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对象;②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③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第二批次:优先录取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指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区域内随迁适龄子女,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第三批次:若有剩余学位,录取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跨区招生范围)。电脑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和制定具体操作规则,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邀请公证机构参加,并组织民办小学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派位结束后,区教育局及时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按要求向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

  5.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已确定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招生报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确认录取学校进行注册及签订《泉港区规范民办学校小学招生收费双向书》,逾期未确认及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6.审核。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7.补录。民办学校若招生计划数未招满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适龄儿童就读。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到公办学校就读;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服务片区公办学校就读。

  (四)残疾儿童入学

  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由教育、卫健、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后,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

  1.特教学校就读。听障、智障、自闭症等残疾儿童,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主要安置在泉港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2.随班就读。普通小学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普通小学融合教育试点校可以适当放宽招收学校服务区外的残疾适龄儿童。

  3.免缓学审批。符合免、缓学规定的残疾入学对象根据家长意愿要求免、缓学,提供《福建省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申请表》、病历(残疾)证明、经学校和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4.送教上门。对于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及时登记,通过各中心小学汇总报送区教育局,纳入“送教上门”服务对象。

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全区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1.片区内适龄儿童招生程序和时间

  7月8日: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27日—7月31日:各小学接受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8月3日—8月8日:各小学汇总片区内适龄儿童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区直小学入户核查)。

  8月9日—月17日:区直小学入学资格核查。

  8月20日前:各小学公布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

  2.安征迁子女招生报名程序和时间

  石化园区安全控制区涉迁群众子女,已协议签订及完成房屋腾空,并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凭《石化园区安全控制区安征迁过渡期群众子女入学登记表》等材料到相关学校报名,报名时间为8月1日至2日,8月20日前接收学校公布录取结果。

  3.随迁适龄子女招生程序和时间

  8月3日—8月5日:相关小学接受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

  8月6日—8月12日:相关小学汇总申请入学的随迁适龄子女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20日前:相关小学公布随迁适龄子女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

  4.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招生程序和时间

  同招收随迁适龄子女程序和时间。

  5.民办小学招生报名和派位时间

  7月27日—7月31日开展网上报名登记,泉港区义务教育招生信息管理平台(http://202.101.122.82:82),8月3日—8月8日区教育局审核报名资格并公示。如有超过招生计划,8月14日进行电脑随机派位,8月15日—17日家长在网上进行录取确认及到确认录取学校进行注册,签订书及注册后视为同意,将不得放弃民办学校学位,不再参加其他公办小学的招生录取,8月20日前公布录取名单。

工作要求


  (一)各区直小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成立专门的招生组织机构,做好分工,明确职责,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局初教股报备学校招生方案。各区直小学应严格按要求向社会公布一年级招生方案。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校在组织学校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和“赞助费”等。

  (三)各校要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一年级不出现大班额现象,原则上新生每班班生额45人。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四)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学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按照《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泉教综〔2019〕27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等政策文件执行,做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相关照顾对象子女统筹入学工作。民办小学除上述优待照顾对象外,还包括该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材料)。

  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应于7月20日前到区教育局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要做好优待对象资格审查,并做好相关照顾对象子女统筹入学工作,于8月20日前将安置结果告知家长及接收学校。

  (五)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六)各校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2020年福建泉州泉港区秋季小学招生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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