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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教育
在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作为保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就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一、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
“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把“教育”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证。“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和少年有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适龄子女按时就学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有提供条件使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得到法律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又把这种教育称为强迫教育。
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国家对学龄儿童和少年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而普遍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称为普及教育;但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及教育的义务形式时,便称为普及义务教育。
也有的国家把义务教育称为公民教育,因为国家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二)义务教育的特征
义务教育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强制性,二是普遍性。
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来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用法律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用国家的意志来实现在全体适龄儿童中普及教育的目标,以保证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各国有关义务教育的法令一般都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有强制性的措施,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实现教育普及的必要手段。通过立法程序宣布实施义务教育,正是这种强制性的集中表现。我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由此看出,义务教育对国家、家庭、学生、学校和社会来说,都不带有随意性,国家通过法律约束,从各个方面落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对儿童及家长来说,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学龄儿童有权享受教育,谁也不能剥夺;同时,儿童上学也成了儿童及家长对国家应尽的责任。
普遍性是义务教育的另一个显著特点。义务教育实施的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同其他的教育类型相比,它的普遍性极为突出。不论乡村城市、山区海岛,不论民族种族、社会地位,不论贫富智愚,不分男女性别,只要有适龄儿童居住的地方,就应设有学校,招收所有适龄儿童入学。
二、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既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各国制定义务教育的制度,规定义务教育的实施年限,基本上是由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所决定的,可以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实行义务教育的根本条件。
2.义务教育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一个国家公民的民主生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的这种民主生活就是要建立在教育机会均等、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民主基础之上,并通过法律形式来加以保障的。义务教育是建立一个国家民主生活的基础和工具。
3.义务教育既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国家的公民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这种思想并不是所有人都认识清楚的。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儿童与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时常会受到侵犯。实施义务教育从法律上维护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历程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有了如下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首次被写入新中国的法律,而且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现在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做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突出地提出来。”1986年,《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这被认为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里程碑事件。《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从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到新《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实施,我国的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到2005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超过95%,其中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15%,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95%,“十一五”时期我国将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四、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决定指出: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做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它对义务教育的主体、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物质保障等方面从法律上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保证。
《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1992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使之成为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如果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和义务教育的起步,那么,《细则》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更加具体,更加规范,也更趋于完善与成熟。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
(一)把“普九”当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基础教育实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办学责任感和积极性,使农村中小学的校舍、设备等办学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党和政府认真处理好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在国家财政还不富裕的情况下,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把“普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千方百计增加义务教育投入,基本保证了“普九”的经费、师资、校舍和设备等必要条件。
(二)从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为了解决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要求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使普及义务教育更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国政府明确“普九”的基本原则——“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地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同水平,分类指导,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进义务教育的普及。把全国划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是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地区,要求在1990年左右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二类是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要求在1990年左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准备条件,在1995年左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三类是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争取在20世纪末大体上普及义务教育。
(三)建立“普九”评估验收和表彰奖励制度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1994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对普及程度、师资水平、教育质量、教育经费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指标。每年在县级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验收,国家教委进行抽查,形成了中央评估省、省评估县、县评估乡的逐级评估验收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表彰奖励制度,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管理干部予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四)大力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
1995--2000年,为了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义务教育,确保全国“两基”目标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增拨39亿元中央专款,中央和地方投入125亿元,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852个贫困县,实施了第一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帮助这些贫困县建造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课桌凳等,改善办学物质条件。这项工程是我国有史以来中央专项资金投入最多、规模的全国性教育工程。这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国务院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缩小东西部差距,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实现巩固“普九”成果,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十五”期间,再投入中央专款50亿元,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2004年,国家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为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400多万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了教科书等。
另外,国务院提出了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这一惠及百姓的举措实施后,全国农村中小学每年可取消学杂费达150亿元,分摊到每名中小学生身上,分别为180元和140元。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公共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预算内投入持续增长,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2004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拨款达到1326亿元,比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增加793亿元,年均递增20%。“两免一补”政策已惠及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3400万名。
要减轻农民教育负担,首先要免除农民子女缴纳的学杂费。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中央总揽全局、高瞻远瞩所作出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决策,也是继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为稳妥地推进免除学杂费工作,国务院决定采取分区域推进、两年到位的实施办法。西部地区各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三个自治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率先免除学杂费,2007年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
财政部提出,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改革基本原则,从2006年起逐步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把中央这一惠农政策深入细致、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第一,要确保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都能够按照规定享受到免除学杂费的政策。第二,要确保免除学杂费后的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绝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第三,要对农村中小学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绝不允许乱收费。同时,还要继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工作,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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