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
《实施意见》要求,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同时,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地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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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要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同时,各地要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
创新乡村服务模式
这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县(市)2015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
保障医生合理待遇
《实施意见》指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完善生活保障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在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落实资金投入等方面,《实施意见》也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并强调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乡村医生迎来“利好政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