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在年味中如火如荼的进行,政法干警考试的内容很多,其中就包括民法学,有人说“得民法者得天下”,想要在民法学中取得好成绩,除了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掌握答题方法外,还要对考点进行记忆,为此,小编特整理了关于离婚的法律后果这一高频考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离婚作为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系列法律事实,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在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在人身关系方面,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离婚对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无影响。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离婚也中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
1.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发放费用总额/(70-军人的入伍年龄)。
2.离婚时债务清偿
根据婚姻法第 41 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
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负连带责任。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 42 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不能因当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