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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他项权利》知识点
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而就自己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权和就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具备抵押权的共同属性,适用抵押权制度的共同规则。但土地抵押权是设立于土地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属于土地权利的范畴,又要适用土地权利制度的有关规则,并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因此,对土地抵押权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具有流转性,地产市场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抵押权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依赖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存在而不是土地的自然存在。
(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权利客体的限制性。首先,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其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因为,抵押权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我国法律对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如果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允许抵押,实际上就等于突破了这些规定。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可流转性,因而不允许抵押。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不能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转让,因而也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独立设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不得在该土地上另行设定抵押权。例如,对于已经发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以抵押人身份为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资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仅及于抵押人享有的物上权利,不涉及第三人在该土地上享有的物权,如工作物所有权、种植物所有权、房屋或土地租赁权以及各种土地他项权利。
【篇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他项权利》知识点
我国的土地他项权利有如下特点:
(1)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是他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他项权利不仅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即能够排斥其他任何人的不法干涉和妨碍,而且有特别对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效力,即能够对后者的某些权利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2)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这些关系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建立这些法律关系的共同目的,就是维护他项权利人对该土地享有的某种合法利益。
(3)土地他项权利不受一物一权主义的限制。在同一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这个所有权只能派生一个土地使用权,但是这并不妨碍在同一土地上设立多种甚至同种多个的他项权利。例如,一块土地,其四邻均享有通行权,其使用权人可将其分段出租,也可以在其上设置数个抵押权。所以,土地他项权利可以同时满足多种的和多人的土地利用需求。
(4)土地他项权利依存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又是对该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他项权利人对土地为某种利用行为的权利,或者他项权利人请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利用该土地时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5)土地他项权利是长期存续的权利,因而通常有加以登记的必要。
土地他项权利的意义在于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外的各种长期性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和管理,以充分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们在土地上的各种合法使用权益,维持与土地有关的各种民事关系的稳定有序,从而协调多方面的土地利用需求,促进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并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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