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真题: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点梳理

副标题: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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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点梳理


  明确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

  1)使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慎重的态度参加诉讼,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有利于防止滥诉;

  2)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3)确定举证责任的前提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合法性与否的假定,作出何种假定取决于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保护的对象。举证责任的确定,说明已作出某种假定,因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在难以确认事实、辩明是非的情况下,及时结案。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确定承担者,即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诉讼主张,就由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能够成立,否则法院不予承认。《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确定有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违法假定。当被告不能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违法假定成立,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

  2)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能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判决。

【篇二】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点梳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自主经营权。

  这是指土地承包人有权根据土地的性质和特点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如何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一旦发包给承包人经营,土地的所有权人就不得随意限制或干涉土地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承包人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也可以对抗发包人。《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承包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合法的范围,有可能造成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害国家的利益时,发包人有权收回土地,有关的国家机关还可对承包人依法进行处罚。

  2.收益权。

  这是指土地承包人通过承包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在依法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之后有权自己享有。收益权使经营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承包行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土地承包经营人承包土地的根本目的所在。但是承包经营人享有收益的前提是必须依法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后,方可享有剩余的收益。

  3.转让或转包权。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则是指承包人将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对承包人履行合同,承包人应就第三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即承包人应与第三人共同承担承包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互换承包经营权时,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获得补偿权。

  《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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