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和时间|2021年安徽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汇总

副标题:2021年安徽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汇总

时间:2021-07-22 07:52:35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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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1年安徽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汇总


  1、法的形式包括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效力等级、地域效力4层含义。

  2、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6、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8、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三种情形的除外。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篇二】2021年安徽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汇总


  1、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的,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发布信息。

  6、申请人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不予以注册。

  7、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但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8、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9、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0、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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