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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注意】
这种情况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年老、年幼、严重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人的扶养人。根据《高检规则》第109条的规定,“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替代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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