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选调生考试报名时间|2021年天津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考点汇集

副标题:2021年天津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考点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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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1年天津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考点汇集


  浅析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双方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依据合同来约定。

  居住权作为民事领域重要的一种制度,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未提及,而《民法典》对这一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新出现的知识点很可能会成为今后经常考察的内容,因此需要我们着重掌握。它的考察方式会有:一是直接考察居住权的权能或者设置方式;二是描述案例来考察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居住权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居住权这一知识点。

  《民法典》第十四章对居住权做了详细的规定,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事人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定居住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居住权:

  第一: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但其权能又不同于普通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只包括了占有和使用的权能。

  第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一是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二是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三,居住权具有专属性,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且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使用的的目的,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利转让和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随之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篇二】2021年天津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考点汇集


  简析共同犯罪: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是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然而也有一部分犯罪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因此刑法理论上有共同犯罪一说。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三个特征:

  1、主体为二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打断,使其成为残废。某日,甲乙将丙堵在回家的路上,进行殴打。乙想将丙打残,遂砸其腿部。甲一心想置丙于死地,用砖头猛砸丙的头部,致丙死亡。本案中甲乙看似有共同故意,然而,甲乙两人共同故意的内容却不同。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

  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为他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为不仅认识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而且认识其他共同犯罪为的行为会引起某种犯罪结果。

  3、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甲的犯罪故意是杀人的故意,而乙的犯罪故意是伤害的故意,乙对甲的犯罪行为会产生丙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根本没有认识。两人故意的内容不同,当然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最后,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甲掌管国家机密,乙是某国的间谍。乙经常宴请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到国家机密甲乙均构成犯罪,尽管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甲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乙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显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甲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乙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的意志因素,此时则不成立共犯。而其中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例如甲乙经共同谋划后到丙家盗窃,两人分头搜索财物。甲进入保姆的房间,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小保姆强*。对此,乙并不知情。甲乙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这点是肯定的,但甲强*丙,此犯罪故意超出了甲乙原有的共同盗窃的故意,乙对此毫不知情,故甲除盗窃罪外,另构成强*罪,乙只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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