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海选调生考试报名时间,2021年青海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集

副标题:2021年青海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集

时间:2021-10-10 18:38:2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选调生# 导语】2021年选调生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那么,®文档大全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1年青海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集,供大家关注。如想获取更多选调生考试的模拟题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更新。

【篇一】2021年青海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集


  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从概念上,我们不难发现紧急避险其实质就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即舍小保大,对于社会,综合来看损害结果降低。

  构成要件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危险。这里要求危险实际发生,具有现实性,没有现实危险,紧急避险则无从谈起。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等等。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就是现实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个时间段。区别事前避险、事后避险,这种避险不适时的情况。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避险认识,是指避险人认识到现实存在的危险。避险意志,是指避险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该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例如:逃犯为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避险对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险起因的来源多种多样,假设是自然灾害,是不存在不法侵害人的,那么损害的一定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了。如果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避险限度: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保护利益。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到同等保护的,而紧急避险的实质是两权相害取其轻,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限度更加严格要求,必须是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保护的利益。限制条件:迫不得已。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避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该处要注意的是避险过当不是罪名,是量刑情节。

【篇二】2021年青海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集


  父母给子女买屋的产权归属: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中经常考到的,其中关于房产的归属,以案例题的考察比较常见。经常会出现父母介入买房等各种情况,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一些常见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021年青海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集.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qjV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