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高级卫生职称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高级卫生职称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通过资格评审梦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指导标准要求进行细化完善。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具体破格条件由各设区市研究提出。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doc正在阅读:
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09-18
2016年9月14日:2016年丝绸之路经济带陕西综合人才招聘会详情03-02
一年级小学生语文周记(6篇)10-17
心中有话对你说作文700字01-22
幼儿精选的睡前故事三篇04-08
喜迎八一建军节简单祝福寄语12-10
2020年青海注册测绘师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7月10日-21日】12-04
2018下半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技巧07-06
2009年山东师范大学音乐美学及影视学概论考研真题(Word版)07-26
2022-2023学年广东深圳罗湖区七年级上册期中道德与法治试卷及答案(Word版)09-19
我为妈妈唱首歌作文600字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