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职称#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为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科学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水平、实践能力和业绩贡献,建设医德高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为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卫生专业特点和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从事医疗、护理、医疗技术、公共卫生、药学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第二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包括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等;副高级职称包括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等。
第三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申报人员报名参加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者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统一上报等程序接受评审。经评审符合本标准的,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学历学位和资历、考核和继续教育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及能力、业绩成果等。申报人员应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卫生健康事业,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近5年内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处理的情形,未发生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的行为。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
第六条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需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且学历、学位符合学科专业要求。
(一)医疗专业(含临床、口腔、中医、民族医、公共卫生专业):
副主任医师: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医疗和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主任医师: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医疗和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护理人员
副主任护师: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40周。任职期间护理病历、管理记录和教学记录等累计不少于480份。
主任护师: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35周。任职期间护理病历、管理记录和教学记录等累计不少于400份(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记录)。
(三)药学人员
副主任药师: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主任药师: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四)技术人员
副主任技师: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主任技师: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第七条考核和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下基层服务
省、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1年以上。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工作经考核合格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经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重大专项工作、特殊医疗卫生服务期限可累计计入下基层服务时间。
第九条国家和省内中藏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者,任职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第十条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经查实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对于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第十一条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三年内发生医疗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在行政处分时期内的受处分者。
(三)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人员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方面,以及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指标,准确评价执业能力和水平。
2.公共卫生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从事业务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二)护理人员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熟悉相关专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病人。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先进技术及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和研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三)药学人员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或进行处方审核和点评,对临床用药情况做出准确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能够参与组织对用药的业务指导,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指导下级药师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
(四)技术人员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指导下级技师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
(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同时达到下列第1和第2款条件标准。
1.从事医疗、护理、医疗技术等专业技术的申报人员应熟练解决医疗、护理和医疗技术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诊治(护理、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级先进水平,须提供5例案例并附病例、记录等佐证材料,根据人事或业务管理权限,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提出业绩评价意见;从事公共卫生、药学等专业技术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的专题报告3份(不同年度各1份),根据人事或业务管理权限,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提出业绩评价意见。
2.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具备本款任意3项可选条件。
(1)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或集体主要成员名义介绍专业实践成果1次,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编辑出版且公开发行的书籍杂志中入选或收录个人(或为第一作者的团队)专业实践成果1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业务创新项目(如手术方式改良、诊断水平提高等)1项,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所在单位及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评价认可意见。
(3)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省内同行普遍认可,根据人事或业务管理权限,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本专业领域3名以上在职在岗副高级以上专家评价认可,提出书面评价推荐意见。
(4)年度考核累计2次优秀等次;或从事儿科、精神科、急诊科、全科、重症科、传染科等紧缺专业年限累计5年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1次。
(5)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6)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9)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本地区或本单位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同职称人员中排名靠前,参加满意度调查评价的群众中医疗卫生业务服务对象原则上不少于70%。由本地区或本单位出具调查评价结果说明。
(10)积极参与卫生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单位安排,培养指导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其中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地方或部门表彰1次。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达到下列1和2款条件标准。
1.从事医疗、护理、医疗技术等专业技术的申报人员应熟练解决医疗、护理和医疗技术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须提供5例案例并附病例、记录等佐证材料;从事公共卫生、药学等专业技术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的专题报告3份(不同年度各1份),根据人事或业务管理权限,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提出业绩评价意见。
2.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具备本款任意3项可选条件。
(1)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或集体主要成员名义介绍专业实践成果2次,或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编辑出版且公开发行的书籍杂志中入选或收录个人(或为第一作者的团队)专业实践成果2项。
(2)主持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本地区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所在单位及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评价认可意见。
(3)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省内同行普遍认可,根据人事或业务管理权限,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本专业领域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评价认可,提出书面评价推荐意见。
(4)年度考核累计2次优秀等次;或从事儿科、精神科、急诊科、全科、重症科、传染科等紧缺专业年限累计10年以上,并在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1次。
(5)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6)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7)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以上。
(8)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9)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本地区或本单位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地区或本单位排名靠前,参加满意度调查评价的群众中医疗卫生业务服务对象原则上不少于70%。由本地区或本单位出具调查评价结果说明。
(10)积极参与卫生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单位安排,培养指导5名本学科专业人才,其中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地方或部门表彰1次。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破格条件。
(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可不再要求业绩成果可选条件:
(1)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1次;
(2)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1次;
(3)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
(2)“白求恩奖章”或“南丁格尔奖”获得者。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可不再要求业绩成果可选条件:
(1)获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次;
(2)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前4名)或三等奖(前2名)1次;
(3)获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1次;
(4)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表彰1次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表彰2次。
2.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符合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2)“白求恩奖章”或“南丁格尔奖”获得者。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标准作为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标准,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在全省范围有效。
中央和国家部委、兄弟省区市选派到青海援助工作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可参照本标准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区三州地区根据《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凡是有多个名称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只能使用1个名称,且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第一名称(主体名称)为准。
第十七条本标准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基本标准,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三级以上医院、正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在本标准确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围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实绩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优先申报评审条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的直接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和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单位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下列条件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和业绩材料: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及非公开发行的刊物、书籍中收录的文稿。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第二十条本标准中凡涉及“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中的杰出、领军人才等,依据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颁发的证书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中的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指省人民政府、国家部委颁发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专利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州)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指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依据下发文件、颁发证书主体认定级别。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指国家部委、省、市(州)科技部门经过科技成果水平评价登记而形成的部、省级或市(州)级科技成果。同一成果获得的不同级别成果证书和科技奖励不重复计算,只计级别。未明确个人作用的集体成果、奖励不能作为个人奖项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卫人专〔2004〕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公布.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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