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升学# 导语】幼升小不仅仅是对孩子的考察,更是对家长的一次修行。所以对于幼升小相关的政策,我们家长一定不能糊涂。为了让家长及时获悉各地招生政策,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分享了2022年河北邢台幼升小招生入学政策,请大家及时关注。如有幼升小方面的疑问,敬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为您发布的资讯。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1.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截止2022年8月31日,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大行政和司法执法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健全数据比对机制,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建立专门台账,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二)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1.科学做好城乡学校规划建设。以县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不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加强资源建设。
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三)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
1.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向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2.严格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使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3.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关键数据提取核查机制,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4.继续坚持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纳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的,可以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跨市招生。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5.做好均衡分班。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招收的新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
6.建立预警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并及早向当地政府汇报,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社会稳定,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7.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具体政策、招生划片范围、招生计划、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8.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招生。各县(市、区)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均不得早于6月25日,具体招生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严禁公办学校违规跨片、跨区域招生,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任何学校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招收寄宿学生,或介绍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食宿,带来安全隐患。严禁学校教师为其他学校提供本校学生相关信息,介绍生源。严禁学校或工作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钱、物等行为。严禁学校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收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或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招收借读生等行为。
(四)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学前教育完成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等非必要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时限要求不得超过6个月。要在参与报名、摇号等环节对随迁子女一视同仁,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2.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到应入尽入。
3.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2.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以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择优进行录取。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经市教育局核准的民办普通高中跨市招收的计划内学生除外)、未填报高中学校志愿以及低于生源地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初中毕业生。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招生。邢台市一中、邢台市二中、南宫中学自主招生部分面向全市。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我市民办普通高中以县域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招收部分县域以外学生。根据省教育厅规定,2022年,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0%。
信都区、襄都区和市直属公办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下发。
(三)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市教育局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加强控制大校额、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县(市、区)、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按照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的要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须控制在2000人以内,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55人以内,鼓励减少班容量至50人以下。
我市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外地市学生的,要按照均衡原则,将市域外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各市,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6月9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书面告知并协商生源地各市教育局,将各生源地市教育局书面同意的招生计划确定为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外的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学校按照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计划、程序和方式进行招生录取。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市教育局将经省教育厅备案审查的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在上公告。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公告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得提前擅自招生。
(四)严格按照程序招生录取
1.公布最低录取控制线。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等情况,合理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划定市主城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2.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一管理本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明确招生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实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同步招生,有效保障高中招生录取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市教育局负责信都区、襄都区和市直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有序组织新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不得在规定时间前和之后录取学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
3.民办高中在县域外招生。我市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市内其他县(市、区)学生的,要及时将本校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结果等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书面告知生源地教育局。招收外地市学生的,按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将录取结果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告知生源地各市教育局,以便于及时为所录取学生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4.招生录取结果确认。我市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内录取的学生,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不予确认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各普通高中按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3.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二)指标分配招生
全市继续实行省级示范性高中当年招生计划(不含特殊类型招生数)的80%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各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方案由负责其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或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按比例分配,重点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不得将指标分配数量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指标生分配计划在学生填报志愿前要向社会公布。
指标生招生计划只用于录取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范围内录取,根据各初中学校的指标数、考生所填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分校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指标,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转为统招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不分学校择优录取。
(三)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邢台市第一中学、邢台市第二中学、南宫中学继续试行自主招生改革,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招生范围面向全市。学校要结合实际提前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按学生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面试或专业测试情况择优录取,工作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应当安排在本市公布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以后进行,不得自行组织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录取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自主招生要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肃招生入学纪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以及市教育局招生工作“八个杜绝”规定。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具体办法,于6月9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未尽事宜以《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2〕7号)为准。
附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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