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解除,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及效力

副标题: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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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对此,应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合同解释的主体

  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进行分析和说明,任何人都有权进行。例如,当事人双方时常对其订立的合同进行分析和说明,即进行合同解释。发生合同纠纷,诉诸到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官、仲裁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解释合同;合同在鉴证、公证时,鉴证人员、公证人员、当事人也要解释合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对投诉的合同纠纷,要发表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看法;学者进行个案研究时,亦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解释。可见,合同解释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是广义的合同解释。

  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由于“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因此,在合同解释实践中,当事人间在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该理由原则上可以赞同,只是将无权解释视为没有法律价值,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解释说成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过于武断。因为法官或仲裁员的有权解释,往往是认同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解释,或者是以他们的解释为素材所作的解释。再如学者对个案的解释,对于总结合理规则、提出立法建议、指导审判实践等,显然是有法律价值的。

  二、合同解释的客体

  合同解释的客体,即合同解释工作指向的对象。从实际的合同解释看,在不同的合同争议中,解释的客体也不一致:

  (1)在因合同中的语言文字表达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而发生争议场合,合同解释的客体即是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的语言文字的含义;

  (2)在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的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与其内心真意相异或相悖场合,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何,即成为合同解释的客体;

  (3)在合同纠纷系因欠缺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时,合同解释的客体即是漏订的合同条款;

  (4)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变更、修订其规定的场合,不适法的合同内容即是合同解释的客体等等。

  据此可知,首先,合同解释的客体不仅仅是“发生争议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没有争议的合同文字也同样需要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或仲裁合同纠纷案件时,随时都要进行合同解释。有些解释是根据当事人的争议进行的,还有一些是根据案件的其他需要(如确认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与否等)进行的。其次,需要解释的不仅仅是“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而“是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据、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双方缔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者惯例”。

  三、合同解释的效力

  狭义的合同解释的结果是制作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的主要根据之一,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始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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