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什么是合同条款的解释?

副标题: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什么是合同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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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吴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2月28日,两原告与被告东宝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原告出资向被告购买了位于东宝花园的住房一套。当对,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此处属于市属力学小学分校的学区范围,并就原告之子吴甲入读该校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鉴于东宝花园业主吴某的特殊情况,现甲方(东宝公司)保证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原告方)则不再以小孩上学为理由提出退房要求”。

  2000年四五月份,市属力学小学分校建成招生,两原告得知其向被告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地不属于力学小学分校的学区范围,其子只能借读该校。2000年5月23日、8月31日,两原告因其子吴甲借读力学小学分校之需而分别向本市区教委捐资助学款l万元,向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第一学期的借读费190元。同年9月份,吴甲作为三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入读该校。此后,两原告持交款费用收据去被告处要求报销,被告认为l万元捐资助学款并非双方约定的费用,不同意承担。两原告于2000年12月2日诉至法院。经查,吴甲借读市属力学小学分校有两个条件;其一,学校有可供外学区学生借读的名额;其二,两原告除每学价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外,还须一次性交纳捐资助学款l万元。被告未曾就原告之子入读该校纳有关事宜与学校进行过协商或交涉。另查明,《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学杂费、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问题】

  1、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有关借渎的一切费用”应如何理解?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以捐资助学款不属于法定收费为由抗辩该款不应由其负担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一、什么是合同条款的解释?

  所说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权解释,其他人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无权解释。

  合同解释上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但现代社会对于合同解释一般遵循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实行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的解释。具体解释方法包括体系解释、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所说体系解释,是指把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同意的整体,从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所说文义解释,是指以合同所采用的词句来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表达的意思。所说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文字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能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所说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来对合同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相互予盾,有使合同无效或有效两种解释时,应按照合同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应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的目的加以解释。

  为此,《合同法》第125条第I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余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二、依《合同法》策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商品房时即以商品房在力学小学分校学区内作为促销手段,原告购买房屋本可以房屋结构、价格、地段、环境、交通、服务设施等作为考虑因素,而为了让孩子能够在读书,以被告促销所述商品房在力学小学分校学区内作为考虑因素,并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基于其追求销售所带来的商业利润的考虑保证原告的孩子入读该校。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的。

  对于如果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不在该小学学区内,原告的孩子如果借读必须支付捐资助学款的事宜,若被告明知此事宜仍然为,又以该款项违反行政规章为由提出抗辩,则明显违反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支持该项抗辩,会放任当事人在有利可图时置法律于不顾的境地。若被告对此事并不知晓,被告后又以该款违法进行抗辩,即是在行使权利时主张自己不法,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果被告在合同中支付一切借读费用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仅仅为了达到销售商品房的目的而作的欺骗性,则被告构成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因欺诈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没有行使撤销权也没有主张变更权,而欺诈方是不能主张撤销权或者变更权的,故被告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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