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是怎么制定的?

副标题: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是怎么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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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统一《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分别进行调整,再加上一系列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分7章,57条,对经济合同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些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合同立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开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对促进我国刚刚启动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5年,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该法的通过也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确认了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并且极大地完善了我国合同立法。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制度的规定对合同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成为合同法的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1987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立法形成了三大合同法相互并存、一系列合同法规和规章同时存在的格局。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历史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由于立法当时的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发生的巨大变化,日益显现出它们与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很多条文规定或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如强调经济合同的计划性),或过于原则与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三部合同法加在一起,条文才154条),或相互之间交叉、重复、矛盾,或存在重大的遗漏之处,对很多新型的合同类型没有规定(如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因此,迫切需要将三大合同法及有关合同的法规、规章统一起来,制定成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合同法。

  199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着手新合同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起草的新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于1997年5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以及法律院校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合同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四次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新合同法草案在报纸上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428条,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新的《合同法》的产生,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为我国的市场交易提供良好的规则,大大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并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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