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_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债权转让的效力

副标题: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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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2、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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