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职业日益成为我国社会最热门的职业之一。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
法律职业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准、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美国法学家庞德明确地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则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其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与这种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是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律人(法律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同时,也是随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广泛运用逐步发展而来的。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
由于法律职业的社会功能和专业性,各个国家都详细规定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准人条件,对担任法官的要求尤其较高。各国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年龄、学历、经验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国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任职条件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要求不断提高。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据此,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按照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从2005年开始,我国公证员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大学本科毕业以上。
根据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我国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具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从业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之一的法官、检察官,还要遵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土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也适用于法官、检察官。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职业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在不断增强,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正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高素质的优秀人才经过考试成为法律职业人员,为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征。国外有学者把法律职业的特征概括为:(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术的训练;(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该职业。①关于法律职业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包括学识性、独立性、同质性、组织性、规范化和垄断性。①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行业性等特征。同时,需要注意到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从文义分析,“道”有多层面的含义:(1)法则、规律。与具体事物的“器”相对,又与事物解决规律的“德”相对。(2)宇宙万物的本质、本体。《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以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日道。”(3) 一定的人生观、世界观、政治主张或思想体系。《论语·卫灵公》有“道不同,不相为谋”句。
“德”的本义包括:(1)道德、品德。《易·乾·文言》:“君子进德修业。”(2)恩德、好处。《国策·魏策》:“吾有德于人也,不可不忘也。”(3)事物的属性。(4)具体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管子·心术上》谓“德者道之舍”,对于道的认识有得于己,称为“德”。《老子》:“道生之,德畜之……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亡命而常自然。”
因此,道德涉及人们对自然、社会的认识和内化,是一个融规范、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随着职业的分化、发展和成熟,便逐渐形成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惯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一般道德在职业行为中的反映,是社会分工和生产发展的产物。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规范,体现职业活动的客观要求。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所谓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维护法律职业声誉、发挥法律功能和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特征:(1)职业性。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2)实践性。法律职业行为过程,就是法律职业实践过程,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3)正式性。法律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正式,除了一般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劳动规程、行为须知等表现形式以外,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出来。(4)更高性。法律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因而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要求较为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更为明显。
我国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国公证协会发布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确立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信念、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