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司法考试
建立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优秀人才成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这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西方国家中,美国、英国等国,法官、检察官主要从律师中选拔产生,因而律师资格考试实为司法考试。日本、德国等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各国都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规定了考试的资格、条件、内容等。
我国古代审判官的选拔,以科举考试为正途。此外还有直接由皇帝任命(特简),官吏推、举,地方官荐举贤能廉洁有德之士、捐纳等方式。近代变法维新后,通过《法官初试暂行条例》(1930年)、《考试法》(1933年)、《法院组织法》(1935年)等法律,建立了司法考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建立司法考试制度。1986年,我国进行了首次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司法部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制定颁布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1995年起,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进行了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1年10月31日司法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这一《办法》,自2002年起我国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8月,为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司法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的规定,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司法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没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司法部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以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了《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年9月3日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以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8年9月11日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发布了《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