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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和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节中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我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些义务都与法官职业道德有关。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共七章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五个部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按照《基本准则》第2条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了《法官行为规范》(本节中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共十个部分96条,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范。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为迸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2012年2月27日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所列的营利性活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