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学习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对于会计职称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日积月累,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文档大全网整理“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易错题:公司决议效力”供考生参考。更多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请访问®文档大全网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7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出席会议,己、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表决时,董事乙、丁因对决议事项产生争议,愤然离去,未参与表决。会议最终由3名董事一致同意通过。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答案】D
【解析】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要求(赞成票应≥4票),该决议不成立。
【说明】本题需要区分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的情况:
1.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未开会)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未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未达出席条件)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未达通过比例)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决议可撤销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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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易错题:公司决议效力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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