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变化|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易错题:合伙事务执行

副标题: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易错题:合伙事务执行

时间:2022-04-09 01:24: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一个人走,这不是孤独,而是选择。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既然选择了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文档大全网整理“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易错题:合伙事务执行”供考生参考。更多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请访问©文档大全网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甲、乙、丙合伙设立丁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所有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执行A事务,乙、丙执行B事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可以对丙执行的合伙企业事务提出异议

  B.甲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乙、丙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C.甲可以对乙、丙行使监督权

  D.丙可以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

  【答案】C

  【解析】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错误率】:65%

  【说明】首先本题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错误的选项,选项B考核的是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本题中甲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另外两名合伙人乙和丙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是正确的。

  选项C考核的知识点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力,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甲已经执行了合伙事务,所以不再具有监督权力。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易错题:合伙事务执行.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yfk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