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地役权的消灭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地役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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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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