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履行抗辩权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知识: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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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迟延、权利瑕疵、物或其他财产本身的瑕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的区别。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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