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外国法制史吗,2017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论述复习试题及答案4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论述复习试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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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英国衡平法。

答案:(1)衡平法的产生。13世纪开始英国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普通法拘泥于严格的诉讼程序,显得严格而僵硬,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而求助国王,到14世纪前期,国王转命大法官审理,随后成立由大法官主持的单独法院,专门处理这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法律规范体系,称为“衡平法”。衡平法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诉讼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即可,起诉书不拘泥于形式,请求范围也不受限制;审理案件时,由大法官进行书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法庭使用的文字简单,无需特定的法律用语。最初不要求严格遵循先例,法官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以后先例原则逐渐在衡平法院确立,也要求严格遵循先例。(3)衡平法对英国法发展的影响:衡平法的产生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从实践领域看,衡平法只关注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如信托等;从救济方法看,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以后,虽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适合英国法的全部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法和衡平法已经融合,更不意味衡平法已消失。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原则的重要手段。衡平法优先原则也在1981年《法院法》中重申。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是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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