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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你怎样看待“法系”理论及其殖民主义色彩
看待:法系概念:法系是世界各国法律作出的一种总体划分,将具有相同点的国家的法律归为一系,划分标准以形式特点为主,以意识形态和传统为辅。
法系的产生,是由于经济发展形态,政治体制的进化,地缘海陆的条件,以及不同地域的人类为生存而做出的不同选择。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
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
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
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法系理论的优点:
1法系的产生可以相应区分各国法律文化渊源
2促进人类历史文明尤其是法律的交流,促进世界法律事业的发展。
3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对法学有重要推动作用
缺陷:
1法系差异,阻碍了文明之间的顺利交流,阻碍全球一体化。
2法系不一导致处理国际争端相互矛盾,效率缓慢。
3法系实际界限模糊,强行划分附会牵强,强归一体具有歧视色彩。
殖民主义色彩:
殖民主义是指资本主义国家采取军事、政治和经济手段,占领、奴役和剥削弱小国家、民族和落后地区,将其变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侵略政策。
1发展:殖民主义通过经济文化手段,以及法律移植,使混合法系,当地女权主义,精神文明得到了实现和发展。
2地位:殖民主义并未能占据主流,只是从属地位,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也具有不确定性。
3其为西方二元对立理论相对应了事实,从法系的侵略与后殖民主义而言,西方是理性的,文明的,被侵略法系的国家是野蛮的,落后的。
4实质:是一种文明之间的碰撞,是经济侵略以及军事占领的结果,同时也是全球一体化不可避免的文明交流。
2017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论述复习试题及答案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