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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历届考过)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
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
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
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2.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
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
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
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
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
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
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
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6. 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2017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论述复习试题及答案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