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专利权人的权利”!祝大家备考顺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许诺销售是指做广告的行为,例如,甲公司拥有一项智能手机的专利权,乙公司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此时也许乙公司未销售一台手机,但由于广告宣传的手机技术与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相同,即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中的许诺销售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包括使用)。
(二)许可实施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1.独占实施许可
排除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所有人,只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发生专利侵权,可单独起诉)
2.排他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仍然可以使用。(发生专利侵权,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
3.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发生专利侵权,经授权可起诉)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4)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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