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因为坚持,才会有破茧成蝶这样美好的故事。作为备考人,我们也想为自己争取一个完美的结局。为此,©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一)专利复审
1.复审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申请主体
专利申请人。
3.复审程序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的无效宣告
1.宣告无效的申请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
(2)决定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
2.宣告无效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
(2)登记和公告主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
只有宣告专利权无效时,才予以公告。
(3)不服决定时,提起什么诉讼?→行政诉讼。
一定要注意,此时是对维持或宣告无效的行政决定不服,性质为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专利民事诉讼是指专利许可、转让合同纠纷、专利侵权纠纷。
(4)去人民法院告谁?→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
(5)诉讼当事人?
原告:不服行政决定一方。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出庭)。
3.宣告无效的效力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溯及力问题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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