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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应理解海商法特有的概念和制度:需要掌握海船与一般船舶的区别;三种船舶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及受偿顺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定免责;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大纲要求】
了解:海商法的概念与性质,船舶的概念,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海难救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船舶物权的各种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与承担规则,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一、海商法概述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
(二)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的性质如何,目前我国一般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体现了这种观点。
(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各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都不尽相同。
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但《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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