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违反 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受到行政规制的违法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法律鼓励市场竞争,但不允许采用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从事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扭曲了优胜劣败的竞争法则,具有“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本质上也起着阻止、排除市场竞争的作用。
(一)商业混淆行为
1.行为种类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商业混淆行为:
(1)与他人的商品标识相混淆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他人的名称或姓名相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持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与他人的互联网商业标记相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其他商业混淆行为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业混淆行为。
例如,使用他人所独创并为公众熟知的广告词或者广告乐曲推销自己的商品,在商品介绍中明示或暗示自己与某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2.行为要件
(1)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欺骗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对象)。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
所谓“误认”,既包括对商品的误认,即误将甲商品认作乙商品,也包括对经营者的误认,即误解与乙无关的甲认作与乙有关的甲;至于被误认的关系性质为何(如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在所不论。
所谓“足以”,是指被误认的客观可能性;至于是否发生事实上的误认,在所不论。
3.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②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吊销背业执照。
(2)名称变更登记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3)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商业混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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