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一)自治地方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本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应当有自治地方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应当由自治地方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5.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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