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组织: 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且应有妇女成员。
(3)罢免:(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村民会议召开:(第二十二条)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二、(城市)居民委员会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划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组织: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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