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
2.立法权
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
(三)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四)司法机关
1、香港:包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2、澳门:包括检察院、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示相抵触。
(二)予以保留原有的法律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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