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满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差异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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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差异。
  【回复】二者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1)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相邻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属于自物权范畴;地役权是为自己不动产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3)对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扩张的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是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其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的程度较大。(4)权利取得的对价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其取得和行使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其取得通常是有偿的。(5)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相邻权无期限限制, 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相伴存在;而地役权通常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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