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
【回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
8.“两指”“,《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20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问题2】关于三大诉讼的诉讼时效,请老师简单梳理一下?
【回复】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时效是2年,短期时效是1年,最长时效是20年。
《行政诉讼法》
第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 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不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刑事诉讼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
【问题3】继承与赠予是因身份关系而取得财产,其没有人身专属性吗?如是婚后取得的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回复】继承具有人身专属性,而赠与不具有,除非是遗赠。婚后取得的也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那么肯定是个人所有。
【问题4】类推解释,请举例说明。
【回复】罗马法上的一个非常绝妙的案例,能很好的说明类推解释的适用原理。
罗马法规定四条脚动物致人损害的,该动物的所有人应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有人从非洲带回来一只二条脚的鸵鸟,致他人受到了损害,被害人便将鸵鸟的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损害赔偿,引起争议。原因是,罗马法只规定了四条脚动物致人损害其所有人应负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二条脚的鸵鸟致人损害其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罗马法学家认为,鸵鸟的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其推理过程如下:
1.法律之所以仅规定四条脚的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规定二条脚的鸵鸟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未能预见到还有二条脚的鸵鸟,四条脚的动物显然不能解释为二条脚的鸵鸟,但如不给受害人予以救济,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正义的要求,所以,法律存在漏洞,没有规定二条脚的鸵鸟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2.四条脚的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动物的所有人尽其管束动物的义务,避免损害他人,对任何动物,不论其为二脚或四脚都应如此。
3.基于同一法律理由,关于四条脚动物所有人的侵权责任,对鸵鸟所有人,应类推适用。
【问题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回复】两者的区别在于: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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