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组织管理

副标题: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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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医|学教育网整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各地区的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在上海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为对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施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该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本上海市卫生系统各级成人教育组织负责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七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领导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能是

(一)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审定市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项目;

(四)参照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项目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定期公布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

(五)根据卫生系统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项目或教材招标;

(六)对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七)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并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八)加强远程教育管理,推动全国和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九)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推荐。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十)其他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八条在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并根据属地化原则,负责管理辖区内其他行业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卫生技术人员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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