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上海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沪卫医教[199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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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