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内容和形式

副标题: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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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要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第十四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要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形式包括:

(一)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进修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

(二)新、难手术和技术的操作示范;

(三)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

(四)其他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形式,如: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有计划有考核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或承担和完成科研课题,带教研究生等,可参照有关规定折算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在册。

第十六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除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参加指定项目外,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有关的其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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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内容和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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