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教材-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知识点

副标题: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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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知识点: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协议。常见的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特征:

  1)设备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2)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1)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接受定做人检验材料。

  3)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

  4)接受定做人监督检查。

  5)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6)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7)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

  8)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

  9)保守秘密。

  2.定做人的义务

  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支付报酬。

  3)按约定提供材料。

  4)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

  5)及时答复承揽人有关“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

  6)定做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

  四、承揽合同的其他规定

  1.承揽人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在传统法学理论中,留置标的只能是有形动产。

  2.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是指承揽物、原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意外原因发生损坏或灭失。

  关于风险承担原则,一是物主风险制(标的物所有权人承担风险);二是占有风险制(标的物控制人承担风险);三是违约方风险制。

  承揽合同标的物风险采用占有风险制或违约风险制,即风险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将成果交付定做人时转移于定做人。如果定做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做人。定做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风险自定做人将原材料交付定做人时转移于承揽人。

  3.共同承揽

  共同承揽合同签订时,定做人不是与两个以上承揽人分别订立承揽合同,而是将所有承揽人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一个承揽合同,承揽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定做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做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

【篇二】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知识点:投诉与处理


  针对我国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新增加了投诉与处理制度。

  一、投诉的时间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对开标有异议的、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对投诉的处理

  1.受理机关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2.对投诉的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处理投诉的期限

  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的权限与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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