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教材-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知识点

副标题: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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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知识点:设备工程服务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1、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

  2、对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

  3、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

  4、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

  5、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人员,要求承担相应赔偿。

  6、有权要求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力:

  1、对委托人、被监理人选择的第三人、分包人等资质、能力的审核权。

  2、对有关方案、计划、标准、工艺及装备的审查权。

  3、对有关参与单位的协调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紧急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书面报告。

  5、对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质量审查权。对不符合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

【篇二】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知识点:实现设备工程安全的基本途径


  (一)实施事故预防

  1.消除潜在危险

  2.控制潜在危险数值

  3.提高坚固程度

  4.利用互锁

  5.实施替代

  (二)控制受害程度

  1.设置薄弱环节

  2.设置防护屏障

  3.利用警告或警示信息

  4.距离防护

  5.时间防护

  6.个人防护

  7.避难、生存和救护

【篇三】2020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强化知识点: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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